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使关心下一代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荣昌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关工委)是中共荣昌县委批准成立的。全县各级党工委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努力培育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全县各级关工委依靠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开展工作。广大离退休老同志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重视和发挥他们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中的积极作用。他们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经济建设中形成的坚定立场和优良作风,对青少年有着极大的感染力和号召力,在培养教育下一代健康成长的伟大事业中具有政治、经验、威望、时空、亲情等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县关工委与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关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负有组织、协调、支持、推动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关工委开展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 县关工委积极协助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青少年,深入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寓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之中,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第八条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珍惜时光,勤奋学习,注重实践,努力学习先进文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技能,提高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本领。 第九条 加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导他们锻炼强健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十条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施义务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己。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十一条 县关工委领导成员分工组成报告团、关爱团、法制教育团、家庭教育团和科技辅导团开展活动,并对全县各有关团(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寒暑假青少年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组织老同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老少共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育人环境,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开展献爱心捐资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对各镇街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企业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贯彻县委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要求。推动基层关工委组织,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关心支持“四到位”;确保关工委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四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县关工委通讯报道组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组织关工委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关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 机构 制度 第二十条 县关工委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有关在职领导和离退休老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 县关工委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配备干部若干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贯彻落实;负责调查研究,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情况反映;负责做好办公室的文秘、档案、来信处理、来访接待以及办公室其他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关工委全委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两次,主要研究讨论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决定重大事项。县关工委正、副主任和正、副秘书长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开一次。办公会议每周一次,研究日常工作。县关心下一代工作会原则上一年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每五年一次。每年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分月有安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考评总结。争取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一至两次。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各中小学校和职工人数较多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社区及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都要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关工委办公室原则上挂靠党政办,由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关工委办公室主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关工委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关工委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团组织书记兼任,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县关工委和县级涉老团体要广泛发动各方面的老同志特别是刚退休的低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确保关工委工作的连续性。关工委成员有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实,保证关工委组织健全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组织老同志投入关心下一代工作,要根据关工委各团(组)的性质和老同志、青少年身心特点,本着“组织指导、调查研究、协助配合、总结推广”和“拾遗补缺、量力而行、工作适度”的原则,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第二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发扬奉献精神,同时也要关心老同志,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既要充分调动老同志关心教育青少年的积极性,又要注意照顾好老同志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县关工委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各镇街、各中小学校、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村、社区、企业关工委经费,由本单位统筹解决,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可接受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用于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关工委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差旅费由原工资供给单位实报实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县关工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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